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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收益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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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7 15:59:00
作者:
阅读:3488次 
语音编码:1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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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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