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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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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26 10:11:00
作者:
阅读:2471次 
语音编码:1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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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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