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家庭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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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26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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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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