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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是否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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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26 10:16:00
作者:
阅读:1430次 
语音编码: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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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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