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割草场、野生草种基地有什么管理制度?为什么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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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27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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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刈割时期是影响割草场单位面积产量和干草品质的一项重要因素。对割草场规定合理的割草期,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牧草再生和越冬的前提下,获得产量最高、品质最好的牧草。确定合理的割草期,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当年草场产量和干草营养物质含量。二是要考虑刈割时期对下年草场产量的影响。割草场合理的割草期应当在草群中主要牧草的开花期。 牧草收割高度也是影响牧草产量和品质的一个因素。牧草刈割后的留茬高度越高,牧草收获量越低;留茬高度太低,将破坏一些牧草的生长点,影响到牧草的再生,尤其是当年最后一茬收割时留茬高度不能太低,否则会影响到牧草的越冬和来年的再生。 确定适时的野生草种收获时间,既能获得产量较高和品质较好的草种,又能减少由于采收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种子采收的时间要根据种子的成熟度、产量和品质以及收获时所用的机具来判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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