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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造成破坏草原植被的应扣何处理
时间:2003/9/1 9:49:00  作者:      阅读:1015次  语音编码:14652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机动车辆除外),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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