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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哪些规定?
时间:2003/9/1 9:58:00  作者:      阅读:1004次  语音编码:14665
    首先,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一种形式。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其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
    第四,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农业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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