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动植物防疫、检疫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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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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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根据这一规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这是做好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基础。为此,要加强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要加大对动植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为此,要健全和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评估动植物疫情,并按规定程序报告。要加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疫病净化和环境消毒工作,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水平。要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应急预案,确保在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扑灭。 第三,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 第四,实施植物保护工程,以进一步增强对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防疫、墨幽中文检疫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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