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焦点需求
|
网上咨询
|
品种信息
|
实用技术
|
农业专家
|
市场信息
|
政策法规
|
民俗旅游
|
民生科技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是: 【栏目导航】 >>
农村生活常识
>> 法律常识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什么义务?
时间:2003/9/1 10:03:00 作者: 阅读:959次  语音编码:14674
《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农业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更多友情链接---
农博网
首都科技网
首都之窗
北京农村远程教育网
大兴区人民政府
顺义区人民政府
通州区人民政府
房山区人民政府
怀柔区人民政府
密云区人民政府
延庆区人民政府
平谷区人民政府
昌平区人民政府
海淀区人民政府
丰台区人民政府
北京朝阳
安徽农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农业信息网
主办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数据科学与农业经济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智农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