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农产品流通有什么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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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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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根据这一规定,实行市场调节,是在产品购销的基本政策。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需要实现以下转变:一是在产品的购销价格由过去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定价,即由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二是在产品购销组织由国合商业企业为主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组织,由独家垄断经营转变为多家平等竞争的格局;三是农产品购销渠道由统购统销的少渠道多环节转变为多渠道少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四是地区间的农产品余缺调剂由计划调拨转变为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 完善的在产品市场体系是市场调节的重要条件,《农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在农产品流通的形式上允许多样化,国家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从事流通活动。促进农产品流通需要政府的支持,《农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通和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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