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可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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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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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这一规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建立农产品流通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不仅有利于农民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搞活农产品流通,推进国合商业组织改革与发展,培育多元化的现代化市场体系;而且直接架起市场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有利于改变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分割的现象,逐步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有利于农民参与流通领域的利益分配,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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