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向农民筹资筹劳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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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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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在筹资筹劳时,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村务和财务公开,是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是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此,《农业法》规定,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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