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于防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规定了哪些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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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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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来自于农业生产活动本身和农业生产活动以外两个方面,《农业法》据此分别作了规定。 针对农业生产活动本身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农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衣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针对农业生产活动以外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农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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