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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对农民进入城镇就业有什么规定?
时间:2003/9/1 10:12:00  作者:      阅读:898次  语音编码:14702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业法》就农民进入城镇就业的问题,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合理有序流动,意味着农村劳动力的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要达到这一点,就要求在全国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基本制度、市场信息系统和服务网络。第二,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进城的农村劳动力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保护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保护其作为进入城镇就业的劳动者的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对于因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而已经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应当取消。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农业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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