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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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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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八十五条对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做了规定。该条首先明确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其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明确了对贫困地区扶持的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第四,在扶贫开发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扶贫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投入。《农业法》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二是社会资金的投入。《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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