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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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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9/27 16:11:00
作者:
阅读:941次 
语音编码: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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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要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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