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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04/9/27 16:11:00  作者:      阅读:941次  语音编码:14722
  1、民事责任:要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罪等。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农业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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