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剧毒、高毒农药国家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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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9/27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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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农业部发布了第322号公告,规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上述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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