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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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19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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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1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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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向王某借钱,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协议:林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期一年半。协议签订后,王某将30万元交给了林某,林某也将房地产权证交给了王某。一年增后,林某没有按约还款。王某在万般无奈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自己对林某房屋的抵押权。然而,他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王某和林某之间关于抵押关系设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进行同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林、王之间虽然作了房屋抵押约定,林某还将房地产权证交给了王某,但由于没有按照规定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此他们之间的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尚未生效。所以,当王某对林某房屋实现抵押权时,理所当然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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