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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下如何选购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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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8/19 10:33: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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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1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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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标注。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量的标准。(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四、规格及净含量(净重)的标注。复混(合)肥每袋净含量为(50±0.5)公斤、(40±0.4)公斤、(25±0.25)公斤、(10±0.1)公斤四种规格,且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 五、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七、产品标准。复混肥或复合肥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八、肥料登记证。复混肥料市场准入实行登记证制度,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肥料(包括复混肥)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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