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焦点需求|网上咨询|品种信息|实用技术|农业专家|市场信息|政策法规|民俗旅游|民生科技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是:   【栏目导航】 >>  其他数据
从事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贸易必须先办许可证
时间:2003/9/5 16:00:00  作者:      阅读:240次  语音编码:15870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即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合同属于违规行为。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从事此项业务,否则货物将作退回或锁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办妥;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国家质检总局令25号《进境动植树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证。
  据了解,进口企业在从事进口贸易之前,可从国家质检总局(www.aqsiq.gov.cn)和中国国门时报网站(www.cngm.org)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农业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主办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数据科学与农业经济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智农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