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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
时间:2005/11/28 10:20:00  作者:      阅读:742次  语音编码:16495
产品的名称、计量及品牌
    农民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必须认真按照《合同法》及《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进行。
    1、产品名称必须明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名称,如小麦就是小麦,玉米就标明玉米。产品使用地区习惯名称的,购销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可用公斤、吨等作计量单位,不要以箱、袋、包等作计量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以防双方在产品的“量”上产生异议。
    3、产品的品牌、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应规定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购销双方可商定具体的标准。另外,对某些子、鲜、活产品还必须由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编号:2005-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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