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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第四风险——不能充足提供证据的风险
时间:2005/11/28 10:29:00  作者:      阅读:774次  语音编码:16504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或披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编号:2005-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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