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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第六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时间:2005/11/28 10:30:00  作者:      阅读:787次  语音编码:16506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否则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编号:2005-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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