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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伪劣种子官司证据的几个特点
时间:2006/1/16 10:42:00  作者:      阅读:981次  语音编码:16528
1.原始证据容易灭失,即种子播种后,便不能复原,取证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有严格时间限制。如:小麦抽穗、扬花期不一致的情况,过了期限便难以取得。又如造成减少或绝收时,为了把农民损失降到最低而需要换茬或补种时,原始状态就不能保留。
    3.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是由各方面因素造成的,如:天灾、自然、环境、气象、栽培、管理因素等,伪劣种子只是其中一方面,故设法分离出是否是种子原因非常关键。
    4.责任承担人可能是间接的,由于农民朋友购种不可能直接从生产商手中购买,故卖种者成为第一责任承担人,所有参加转手的人均有可能承担责任。
    5.证据应当具有科学性及法律效力。农民朋友往往靠直观来衡量所受损失,但法律对此有它特定概念及一系列标准,如种子的净度、纯度、发芽率、水分、健籽率等等。
编号:2005-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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