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
|
时间:2009/7/16 16:13:00
作者:
编辑:whn
阅读:1308次 
语音编码:1969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管理。”可见,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相当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三部分:一部分属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一部分属村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一部分属村民小组范围农民集体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