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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8.3亿农民 农民报销限额 可超收入6倍
时间:2009/7/17 9:20:00  作者:  来源:中国新农村建设网  编辑:whn  阅读:1395次  语音编码:19700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五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根据规定,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2009年第一季度参合人数已达到8.3亿。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指出,根据五部门要求,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等。根据卫生部要求,2009年全国1/3以上的县(市、区)实行门诊统筹;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推行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办法,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补偿。
  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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