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险新农保打通 农民工可“二选一”
|
|
时间:2009/12/31 9:23:00
作者:胡岩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编辑:shench
阅读:1398次 
语音编码:19936
|
|
国务院办公厅12月29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将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