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继续被审议
|
|
时间:2010/6/24 9:38:00
作者:赵超 卫敏丽 吴晶 崔清新
来源:新华社
编辑:shench
阅读:1162次 
语音编码:20392
|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
我国拟修法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的规定。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目前各地普遍规定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投票。但有的地方提出,委托投票虽然可以提高参选率,但实践中容易引发拉票、贿选等问题,建议取消委托投票,实行严格的一人一票,或者对委托投票作出限制,只限于同一户口内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针对实践中委托投票出现的问题,为保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应当对受托人的范围加以限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在此次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我国拟修法拓宽接受村民举报渠道
修订草案拟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及一些地方提出,应当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我国拟修法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
修订草案拟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所作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应当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将依法终止
修订草案明确,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将依法终止。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被评议不称职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规定中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村委会成员补选程序
修订草案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程序。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对此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暂不明确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修订草案未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
据农业部介绍,全国有约6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修订草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农业部提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做法也有差异,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