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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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7/27 16:46:00
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编辑:shench
阅读:927次 
语音编码: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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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制定工作,2010年7月22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联合召开了推进草原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座谈会。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刘加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王乐君、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处长李维薇、最高人民检察院处长王庆豹等出席会议并做讲话,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草原监理部门以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9个旗(市)农牧、草原监理和公、检、法部门的同志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代表们交流了各地近年来贯彻落实草原法律法规的基本经验,客观分析了在查处打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研究了强化依法治草的关键性法律措施,科学提出了推进草原司法解释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草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生产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但当前草原保护的形势非常严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错误的粮食安全观影响,违法开垦、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严重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呈日益加剧的态势,造成草原面积锐减,草畜矛盾突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代表们指出,尽管各地近年来在打击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但也明显感觉到由于相关法律缺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标准,导致草原违法案件难以向司法部门移交,司法部门也难以受理、难以定罪判刑,使得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
代表们强烈要求,必须尽快制定出台草原司法解释,加强草原法与刑法的衔接,重点明确开垦和非法使用草原“入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以及“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法律内涵。代表们大多数赞成将20亩作为追究开垦草原和非法使用草原的“入罪”量刑标准。代表们还建议在草原司法解释中明确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草原内涵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领导表示,通过会前调研和本次座谈,对保护草原的重要性和开垦等破坏草原行为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对当前草原执法和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他们对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要把推进草原司法解释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大力度、加紧推进,争取早日出台,为草原生态建设和草原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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