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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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24 10:02:00
作者:马楠
来源:京郊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808次 
语音编码: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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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操作证件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操作证件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12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中有上述规定。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除规定农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件外,还规定农机所有人将农机提供给未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或将明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农机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入使用的农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禁止改装、拆除农机安全设施,改装、拆除农机安全设施的,由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本市现行《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1997年起施行13年来,已不能完全满足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此次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是对本市原有农业机械地方法规进行废旧立新,自今年7月起先后经历“一审、二审、三通过”。条例包括农机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规定,政府应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的科研推广、购机补贴、贷款贴息、燃油补贴、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机科研和开发、制造、维修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购买先进适用农机的,提供金融贷款支持;将农机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加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兴办维修服务站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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