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焦点需求|网上咨询|品种信息|实用技术|农业专家|市场信息|政策法规|民俗旅游|民生科技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是:   【栏目导航】 >> 农村生活常识 >>  法律常识
别把“订金”当“定金”
时间:2012/2/9 10:02:00  作者:文彬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881次  语音编码:23320
    2011年10月,菜农周某种植的3亩多马铃薯喜获丰收。商贩张某到周某处订购马铃薯,双方口头约定:张某以0.6元/斤的价格向周某订购5万斤马铃薯。为使张某按时来装运,周某要张某交了2000元订金,并为张某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购马铃薯‘定金’2000元。”后来,周某以0.7元/斤的价格将马铃薯卖与他人。因要求退钱及赔偿损失产生纠纷,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周某除返还2000元定金外,另赔偿2000元给张某。

    本案中,周某错将“订”字写成“定”字,一字之差却要双倍退赔。

    “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活中,不少人因搞不清两个概念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订金”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民间的一种习惯叫法。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对当事人的约束体现在:如双方依约履行,订金退还给交付方或抵作部分应付款;如收受方违约,应将订金退还。

    “定金”则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北京农业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主办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数据科学与农业经济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智农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