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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遭遇空头支票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2/4/19 9:33:00  作者:颜东岳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756次  语音编码:23770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茶叶种植户,8个月前,一家公司从我处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茶叶,并向我签发了一张出票日期为当天的转账支票。当我拿着该支票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属空头支票而遭退票拒付。此后,我曾多次与公司联系,要求重新签发一张有效支票或用现金付款,公司虽口头答应但一直拖延未办。无奈之下,我于上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及相应利息。不料,近日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为什么?      刘昕

    刘昕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尽管你曾经基于该转账支票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但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即你只有在6个月内,才能用支票行使追索权。而你所持支票签发于8个月前,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这并不等于你不能获得货款,《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你有权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但这与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你的举证责任明显加重,前者直接凭票付款,不管事由;后者必须举证证明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物的种类、数量、单价、总价款、尚欠货款、付款时间及其方式等,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胜诉。

    此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遭遇这种情况,你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限期付款并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那么,依照《刑法》第1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出票人的行为已涉嫌金融票据诈骗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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