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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不能与社会实践混淆
时间:2012/10/9 15:53:00  作者:林兴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8623次  语音编码:24766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15岁,暑假在一家餐馆打工半个多月了,因为老板比较苛刻,我儿子准备辞职不干了,为此找到老板要求结清工资。老板却说,使用童工是违法的,他只是为我儿子提供了一个社会实践的岗位,与我儿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用人关系,因此,不存在向我儿子支付工资的问题。我们觉得很气愤,他违法在先反倒有理了吗?    

    许永才

    许永才读者:

    餐馆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你儿子为餐馆提供的劳务活动不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统称使用童工。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的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你儿子为餐馆提供劳务活动,与该条规定不相符,餐馆老板把你儿子提供的劳务活动故意说成社会实践,明显是偷换概念、逃避法定义务。

    其次,使用童工违法,餐馆老板不能反因非法用人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用人单位对其合法用人行为尚且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如果非法使用童工反而不用支付工资报酬,则等于放纵、鼓励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这不符合立法精神,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三,参照相关规定,餐馆老板应当足额支付你儿子报酬。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非法使用童工虽然并未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我国法律还是认为非法用人单位与童工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餐馆老板不得无故拖欠你儿子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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