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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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12 16:40:00
作者:潘家永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953次 
语音编码:2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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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妹妹谢芬是一个普通农民,她的公婆65岁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她的丈夫和小叔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每月各给200元钱和40斤粮食。三个月前,谢芬家发生不幸,其丈夫因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谢芬现在的收入很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就没有再给付200元的赡养费,但仍给40斤粮食。但她的公婆却不依不饶,说谢芬不履行赡养义务,要到法院去告她。我想咨询一下,丈夫去世后,儿媳妇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呢? 谢国
谢国读者: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么哪些是“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呢?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同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谢芬的丈夫去世后,谢芬停止对其公婆给付赡养费,这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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