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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生活无依要回12年前承包地获支持
时间:2013/5/22 16:50:00  作者:潘家永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459次  语音编码:26045
    编辑同志: 
    黄某于2012年7月被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底,黄某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服兵役。在入伍后不久,公司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黄某已经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黄某对自己退伍后的去向感到很忧虑。请问,职工应征入伍后,单位就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谈大为 
    谈大为同志: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应征入伍后,对用人单位来说,该职工的确不能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但他们在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义务。为了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国家对职工应征入伍后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 
    我国《兵役法》第55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条款);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黄某应征入伍后,在义务服兵役期间,原单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黄某在义务兵二年期满退出现役后,有权回到该公司继续上班。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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