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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河中下渔网致死顽童当赔偿
时间:2013/6/6 16:22:00  作者:孔晶晶 罗浩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467次  语音编码:26098
    三村民私自在用于引水灌溉农田的河渠内下网捞鱼,鱼没网到却网去了一条年仅12岁的小生命。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伟、王明、蒋涛各赔偿原告张光、夏莲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被告石湾水库管理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罗山县竹竿镇张楼村的12岁男孩张正与两名玩伴在家附近的石湾灌区渠埂上玩耍时,发现河中渔网上粘有鱼,遂用竹棍挑鱼网打算捞鱼,却不慎坠入河中被渔网粘住,溺水身亡。张正溺水地点水深约2米,属石湾水库管理局管辖范围,被告李伟、王明、蒋涛均在此河渠内下“丝套子”捕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多种行为混合过错导致的危害后果,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中,李伟等三人均承认在河中下网,且没有进行看护,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但都不承认致死被害人的渔网系自己所有,也不能指认明确的加害人。法院据此认定三人分别采取了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湾水库管理局在原告居住附近保持一段高水位人工河,且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李伟等三人在河中下网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在行为上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害人年仅12周岁,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在危险场地玩耍,并采取了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危及本人生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可以依法减轻四被告的民事责任。其中被害人张正承担60%的责任,四被告各负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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