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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矛盾有地儿说理了——山东省青州市“土地纠纷仲裁庭”运转情况调查
时间:2013/7/16 10:02:00  作者:于洪光 吕兵兵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zhengym  阅读:639次  语音编码:26326
    5月29日,在山东省青州市,一个“特别的法庭”再次迎来了开庭之日。谭坊镇北寨村村民程某某就自己的大棚地纠纷向仲裁庭提出请求,要求使用人赔偿大棚损失费1.2万元。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土地流转行为已经履行,大棚倒塌是自然灾害造成,故作出了不予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裁决。

    这个法庭,叫做“土地纠纷仲裁庭”,是2005年2月青州被农业部确定为县级土地纠纷仲裁庭试点单位后设立的。青州市副市长马雪莲介绍,农村土地问题关乎农民切身利益,青州设立土地纠纷仲裁庭以来,通过完善人员、经费、制度等运行保障机制,发挥了其专业性、广适性和“权威性”等作用,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土地仲裁急需法律、政策等体系支撑。

    试点至今,青州已仲裁土地纠纷160起,调解解决240起,全市土地纠纷化解率达98%以上。2011年,被农业部表彰为“全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先进集体”。 

    “四类问题”呼唤农村土地仲裁 

    “七八年前,刚开始流转土地的时候,价格很便宜,很多地方一下子签订了10年以上的流转合同。如今流转价格翻了几番,农民利益受损,流转合同的权威成疑,如何解决?”青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副局长李法宏说:“目前,青州土地流转面积达29万亩,这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旦处理不好,极易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 

    记者在青州调查发现,除李法宏所说的首类问题外,当前的土地纠纷,还有三类比较典型的问题。 

    承包户内部纠纷增多。例如,老人和孩子闹矛盾,因孩子不孝顺,老人要求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并流转出去;夫妻双方闹矛盾,媳妇回了娘家,丈夫趁机把土地出租,导致媳妇为要地上访。 

    索要承包权纠纷增多。前些年,由于种田收益较低,有的农户把土地退给了集体,有的送给了别人,还有的因撂荒集体收回后又发包给了别人,有的土地流转私下进行,口头协议居多……现在,这些人又纷纷要求要回土地。 

    地上附属物导致清理“两田制”受阻。很多承包集体经济田、机动地的农户,在上面建起了大棚,栽植了树木,地上附属物投入大、周期长。新增人口要求“分地”,村干部也想解决,但由于地上附属物问题,占地农户不移走,谁也没有好办法。 

    “在农村,邻里乡亲好面子,土地问题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造成恶劣影响。”李法宏说。 

    “三大机制”保障规范运转 

    在青州,土地纠纷仲裁庭的合理规范运转,得益于青州建立了人员、经费、制度三大保障机制。 

    建立机构。早在2002年,青州就在农经局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2005年又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充实,已有8人获得了省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证书;在镇级成立土地纠纷调解办公室,在村成立调解小组。在此基础上成立仲裁庭,有专业人才,有机构支撑。 

    经费保障。仲裁庭房屋面积100多平方米,合议庭面积40多平方米,配备了微机、信息采集、监控设备等硬件,总投入达70多万元。青州市财政每年列支5万元,作为仲裁庭日常工作业务经费。 

    健全了规章制度。在仲裁庭内,调解仲裁程序图、仲裁庭纪律、受案范围、仲裁员职责等,都制成了刊板上墙公布。李法宏介绍,青州出台了《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制定了从受理到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规则。 

    亟待宏观层面的体系支撑 

    青州市副市长马雪莲说,仲裁庭专门解决土地纠纷,有理有据、经验丰富,具有专业性;解决了很多农民“无处可诉”的土地问题,具有普适性;仲裁庭规范运转,处事公正,在农民眼中具有“权威性”。但在运转过程中,遇到许多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难题,亟待宏观层面的体系支撑。 

    法律支撑不完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行政复议法》都有涉及土地纠纷的解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解决;《行政复议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法律界定又不清楚;而农村多数纠纷是权属争议纠纷,应当引用哪个部门法律解决,基层仲裁人员无所适从。“青州开展土地纠纷仲裁8年了,但现在仲裁方面的专门法规细则仍没有出台。”李法宏说。 

    政策支撑不“给力”。办案经费方面,市里仲裁,乡镇调解,都需大量经费,有时一起案件要四五次送达通知,开三四次庭。现在多地农经部门经费紧张,仲裁没有专门经费,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是“越干越赔”。人才方面,农经部门单位规格较低,很难招收到毕业于政法大学的专业司法人员,近几年从农经院校毕业的学生又很难分到农经队伍,现在是青黄不接。 

    “对此,要敢于开展基层创新。”李法宏说,“针对农村未考虑物价变动的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居多的现象,青州的做法是考虑要求合同内设立按物价指数‘三到五年调整一次流转价格’的规定,否则视为不完善合同,可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物价指数裁决变更或调整原合同,以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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