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赋予农村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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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7/22 10:40:00
作者:于洪光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zheng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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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2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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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省工商局制定的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发布实施。《意见》赋予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明确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性质界定、设立条件、申报要求、登记管辖、法律法规适用等规定。 据省工商局副巡视员王建介绍,2010年以来山东选择17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选择一部分经济强村、城郊村、城中村等进行了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今年以来成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达75个。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空白”,工商部门无法直接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赋予法人地位,特别是无法登记其为合作社。在这一背景下,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省工商局在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意见》。 《意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从事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活动;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意见》提出,申请设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合作社成员是集体资产量化社区的经济组织成员;合作社拥有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章程和协议;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名称,并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合作社,其登记和备案证明材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备案证明材料应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清产核资及折股量化情况。 《意见》要求,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其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应建立合作社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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