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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短工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4/1/17 15:06:00  作者:王景龙 邢晓晨 李驳非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8669次  语音编码:27833
    春节期间,对于商家而言,正是挣钱捞金的最佳机遇。哪一个商家都不情愿错过“节庆消费”这块大蛋糕。因此,纷纷加大招聘和留人的力度。有的在门口贴出招聘启事,有的派人到人才市场设摊,基本上都许以高薪。重奖之下必有勇夫。的确有一些农民朋友因此愿意留守城市,希望能够乘机赚上一把。

    但是,往往伴随而来的,是十余天内的高压劳动,甚至无劳动合同、无老保、无医保、无公积金、无加班费、无奖金等待遇。由于农民朋友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欠缺,往往意识不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本文将通过列举几类最常见的情形,希望能够给予打算在春节期间留在城市,继续为城市建设、为居民生活便利而工作的农民朋友们,一些提示和警醒:该是我们应得的权益,不要忽视和轻易放弃!

    春节短工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节前快递工作繁忙。刘某经人介绍来某快递公司帮忙。说定每天工资三百元,工作时间半个月。大年初一分送快件期间,不幸所骑电动三轮车因雪大、路滑,翻入路边深沟,刘某身受重伤。公司没给刘某上工伤保险,“以短期用工”、“工作时间短”,不但不给刘某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拒绝承担其医疗费。

    点评:不管是短期工还是长期工,刘某服从公司的管理,按公司的指派劳动,用人单位公司与劳动者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刘某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者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享受工伤、劳保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和单位给没给他上保险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医疗费等工伤劳动保险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作者王景龙 邢晓晨 李驳非 均系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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