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打工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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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 16:57:00
作者:王景龙 邢晓晨 李驳非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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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2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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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打工:往往伴随而来的,是十余天内的高压劳动,甚至无劳动合同、无老保、无医保、无公积金、无加班费、无奖金等待遇。由于农民朋友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欠缺,往往意识不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春节打工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某销售公司节前招用工人搞促销,于某应聘。公司拿出了一份月薪金四千元包括加班费的合同,于某在上边签了字。事后天天加班,四点起床,五点出发,发传单送样品,签订单,中午不休息,晚上七点收工,收工回来还要算账、结帐,一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比农忙还忙,且不再发加班费。他们实在无法忍受,可公司说合同有约定,这是在履行合同。 点评: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在时间上、报酬上都要受法律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薪金包括加班费”,就无期限地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部分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薪金之外另付报酬。具体应按如下方式计算:时薪=约定月工资÷(20.83×8小时)×36小时×150%或200%。计算中扣除加班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作者王景龙 邢晓晨 李驳非 均系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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