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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重大改革要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
时间:2014/3/3 9:38:00  作者: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黄守宏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zhengym  阅读:473次  语音编码:28110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其中一些重大改革极为复杂,必须先行试点,探索路径,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一是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和规模经营问题。目前我国农业规模在国际上属于超小规模。要搞农业现代化,在超小规模基础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出路就在于发展规模经营。这其中就涉及土地承包政策的完善问题。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理论和政策上有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就是明确提出把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并强调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就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新的机制。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不能搞“拉郎配”,更不能强制推进,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逐步推广。
    二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其改革不仅涉及到“三农”,也事关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可以说牵一发动全身。一旦出现大的问题和偏差,后果不堪设想。同时,这一改革涉及一些重大的理论或政策问题,各方认识不一。因此,中央一再强调必须按照统一部署,坚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有序推进,即使是搞试点也要经过批准。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问题。过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清晰的,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情况就有了很大变化,各方面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没有取得共识。比如,农村集体所有具体指哪一级所有,应当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体现土地集体所有的权益,怎样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不可以以及如何进入和退出等。二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长期以来,农民的宅基地是凭借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免费取得的,一户一宅,所有权属于集体,转让只能在本村进行,宅基地上建的住房自有自用。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宅基地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稳慎地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这就意味着农民房屋就从自有自用转为具有商品性的可转让住宅,由此带来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回答。比如,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后,那住房所依附的宅基地怎么办?如果宅基地随之处置,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益如何体现?外部成员通过获得住房财产权进入本集体组织,是否拥有成员权?等等,这涉及一系列重大的农村社会组织关系、法律关系等需要研究。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目前,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城乡有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但产权权能有所限制。城镇建设用地,除公益性用地及其他划拨用地和保障性住房外,采取的是有偿取得使用权、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市场化购置和转让的管理制度。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后,两种土地制度到底如何接轨需要认真研究。
    三是关于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问题。近十年来,稻谷和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棉花、玉米等农产品实行临时收储。这两项政策出台时,国内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其目的在于,当农产品出现供大于求、价格下跌时,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农民利益。但近几年情况发生很大变化,这些政策已难以为继。随着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价逐年提高,我国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已超过国际市场,导致进口激增;由于收储规模过大,大部分粮食集中到国家手里,市场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基本失灵,国家财政也不堪重负,再加上粮食等农产品收储企业管理机制不完善,有的在市场上逆向操作,有的存在着贪污腐败问题。中央提出探索目标价格制度,目的在于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农产品价格的机制。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把差价直接补给农民;当市场价格过高的时候,国家给低收入消费者补贴。这是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大改革,关系近2亿农户的利益,涉及国家调控、储备、补贴等相关制度调整,必须统筹考虑墨幽、稳妥推进。明年先对新疆棉花和东北大豆开展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择机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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