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直补金该由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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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4/4 10:28:00
作者:叶青华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485次 
语音编码:2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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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明是江西万安县窑头镇某村农民,2002年春节期间,经过协商将自己的5.8亩承包田交由同村的张某庭耕种,双方约定耕种收益由张某庭享有,相关税费也由张某庭负担,但必须确保承包田不废耕,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请村委会作见证,之后刘某明举家外出务工。
2004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农业税费改革,种粮农户从此不但不用再缴纳农业税,还可以享受诸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政策。截至2013年,张某庭共领取了该5.8亩承包田的粮食直补资金约2726元。2014年春节,刘某明回乡得知有粮食直补资金后,认为自己是该5.8亩承包田的承包经营者,理应享受国家的惠农补贴资金,便找到张某庭,要求其返还该2726元粮食直补资金。张某庭则认为,粮食直补是国家的惠农政策,目的是鼓励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受惠对象应该是直接种粮农户。此事经村委会、镇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调处未果,刘某明一纸诉状将张某庭告上法庭。
【说法】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粮食直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一项收益权利,应当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粮食直补政策是中央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所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它的直补对象应当是直接种粮农户,否则与该政策的初衷相悖,同时,从法律角度看,粮食直补资金不是一种承包收益,由承包方享有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该粮食直补资金2726元不属于承包收益。我国《继承法》中关于“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即承包收益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前者诸如承包人投入后所得的产出,比如承包田里产出的稻谷,果树上的果实等等;后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农户所得的粮食直补,它既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也不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故而该粮食直补资金2726元不属于承包收益,由原承包户享有该粮食直补资金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粮食直补政策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一种惠农政策,其目的是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其收益对象是直接的种粮农户。国务院于2004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粮食直补是实际种粮农户享有的一项专属权利,其补贴对象是实际种粮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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