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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土地婚后建房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时间:2014/4/18 14:53:00  作者:贾玉仙 赵勇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671次  语音编码:28597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房屋是最重要的财产。当婚姻解体时,夫妻双方争着要房产。那么,离婚时涉讼房屋的土地该怎么分配?

    【案情】

    1998年10月1日,杨某与柴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二人婚后共同居住一栋二层楼房,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系柴某的父亲拆迁安置所得,杨某曾参与建房,现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柴某名下,而楼房的所有权证则载明归夫妻二人共有。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该楼房总价值为90.2万元,其中建筑物价值19.5万元,土地价值70.7万元。杨某认为该栋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柴某则认为建筑物系共同财产,而土地使用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讼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争议房屋和土地均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该土地使用权虽取得于婚前,但原告杨某参与建房,并在婚后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则无法实现其各自价值,因此,应将其理解为夫妻财产混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涉讼土地使用权系被告柴某的父亲拆迁安置所得,并经析产确定由柴某享有,析产时原、被告尚未结婚。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可分开评估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被告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我国《物权法》第146条、147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须一并处分。这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而本案之所以对房和地分别处理,主要是结合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时间、来源以及双方的投资情况综合考虑。

    本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原、被告双方的名字,且登记于原、被告婚后,而土地使用权则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登记于原、被告婚前。同时,该土地使用权系被告柴某的父亲拆迁安置所得,并经家庭析产后归于柴某名下。杨某虽参与建房并投入部分资金,但这并不能当然改变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房地一体原则的区别适用,是基于案件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也体现了现行婚姻立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夫妻财产界定及分割时,房地一体原则如果一概适用,极易造成一方假借结婚之名从另一方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增值较快,空间较大,而建筑物本身的升值空间有限,增幅较慢,甚至有可能会贬值,如果简单将二者予以财产混同,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作者:贾玉仙 赵勇  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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