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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未公告违法 租费当补偿侵权
时间:2014/8/18 17:13:00  作者:杨学友  来源:山东科技报  编辑:shench  阅读:2606次  语音编码:29738
    【案情】  1990年冬,某市城东乡东关村村民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人与村委会分别签订了果林、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990年至2010年。同时约定从2010年开始,每5年一签,价格随行就市。
  2006年秋,城东乡政府经招商引资,与水果深加工企业宏发果品公司达成建厂用地合同书。约定由该乡政府负责请批、征收部分村民承包地,果品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之后,经乡政府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城东乡人民政府征收东关村西山坡处荒坡、果树地50亩。上述用地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随后,乡政府与东关村委会签订了《租用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城东乡政府使用东关村荒地50亩,用地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60000元(每亩1200元)。因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人承包的果林、荒地均在这50亩之内,村委会遂与该6人签订租用地合同,约定按每亩1000元标准支付。同时,根据果树、林木生长年限情况,按株另予补偿费。
  2013年初春,佟成明等村民得知自己被占用的荒地并非被租用,而是被彻底征收并出让给了宏发果品加工公司。而城东乡政府根本没有告知征收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村民随后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乡政府依法公布征地方案,并给付全额补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争议地自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后,曾明确授权由城东乡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而城东乡未能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事宜,其已支付给6名原告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遂判决被告城东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职责,并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费。
  判决生效后,城东乡人民政府依法自觉履行判决,经与宏发果品公司共同协商,征地补偿费按每亩27000元的标准全部补偿到位。
  【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及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实际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本案中,城东乡人民政府依据授权,本应依法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以确保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知情权、公平合理获取补偿等权益。而该乡政府未能严格依据程序办事,而程序历来与实体权益不可分割,缺乏程序保障的实体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本案中城东乡政府以土地租用费代替征地补偿款,属于严重侵犯被征地村民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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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北京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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