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养老机构须具备医疗条件
|
|
时间:2014/8/19 14:11:00
作者:姜晶晶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zhengym
阅读:502次 
语音编码:29746
|
|
京郊日报讯(记者姜晶晶)昨天,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9个委办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本市所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将通过独立设置、配套设置或协议合作的方式,全部具备医疗条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通知》提出,养老机构要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基础上,充分利用周边医疗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具体包括配套设置、独立设置以及协议合作三种方式。其中,配套设置是指采取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等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独立设置是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护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协议合作是针对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 据市民政局相关人员介绍,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接到其医保定点申请后,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相应权限及时抓紧办理医保定点审核。对于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的建设,政府部门也将给予政策指导、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并及时下拨资助经费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小家庭”,相关委办局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科学统筹地推进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对经批准,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机构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据悉,今后各区县还将支持企事业单位多种途径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机构或养老照料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庭化、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有专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探索将医院空置资源引入养老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