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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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4/24 14:06:00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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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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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
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对租地超过县级备案标准的,应在市(地)一级备案,超大规模的应在省一级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
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可通过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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