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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姑娘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时间:2015/5/12 15:45:00  作者:孙华卫 孙振宙  来源:阳原县人民法院  编辑:shench  阅读:2109次  语音编码:32160
    阳原县某村席家,于上世纪80年代初,在本村承包了土地若干亩,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时,家庭成员包括原告席某(女)在内的兄妹三人及其父亲、母亲,共计五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承包合同得到顺延,承包人和承包土地亩数、位置均未发生变化,并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承包期为三十年。迄今为止,土地承包仍在承包期内。
    2012年,兄妹三人的父亲、母亲先后逝世。2014年,因境内修建公路,席家承包地中,位于村南的一块耕地被依法征用,席某兄长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6917元。
    已出嫁的席某得知此事后,向两位兄长讨要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补偿款5639元,但两位哥哥认为妹妹已出嫁,再分享补偿款不合情理,因而拒不给其分配。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席某将两位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她应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5639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席某虽出嫁,但户口并未外迁,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征地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
    最终,原告要求分得三分之一征地补偿款的诉求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阳原县人民法院 孙华卫 孙振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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