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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诉请媳妇养老缺乏依据未获支持
时间:2016/3/4 15:12:00  作者:陈忠强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1129次  语音编码:34595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呢?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婆状告小儿子、大儿媳赡养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儿媳则不承担赡养义务。

    宜州市龙头乡某村的韦大爷夫妇已年逾七十,生育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本以为养儿防老,但因几年前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两个儿子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二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2年4月,大儿子韦一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妇王某独自抚养三个孩子。2015年11月,两位老人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儿子韦二和大儿媳妇王某每人每月承担二老的赡养费各500元,并分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小儿子韦二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大儿媳妇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判决韦二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200元,以后若发生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邵日恒解释说,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因此,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法律是鼓励儿媳或女婿赡养老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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