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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
时间:2016/6/28 15:54:00  作者:崔文苑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572次  语音编码:35670
    7月1日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

  据了解,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原料都来自矿产资源。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范围偏窄,难以承担起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保护作用。“资源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水资源费改税是亮点

  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一大亮点。这不仅意味着征税范围扩大到生态资源领域,也显示出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和特征。

  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尤其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早在1988年,我国已经开征水资源费。“这项非税收入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缴费人意识不够、缺乏有力征管手段等问题。”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因此亟需通过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强化政府对水资源适用的调控能力,进而有效配置水资源。

  此次水资源的费改税试点在河北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在全国实施探索经验。蔡自力表示,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的平稳过渡,延续了水资源费的规定,征税对象主要是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暂不包括淡化海水。”蔡自力说,考虑到水有别于一般的矿产品,一些自备井取用水户尚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网范围,无法确定价格,因此宜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

  哪些使用水资源的人需要纳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蔡自力介绍,少量零星取水等依法不许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为确保水资源税顺利开征,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通过费改税的方式进行,可以避免税费重复征收。”蔡自力表示,同时,为确保改革成效,将对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超计划取用水的纳税人等提高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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