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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劳作易受伤“高温权利”知多少
时间:2016/7/29 14:42:00  作者:张兆利 王晓芹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10169次  语音编码:35986
    
    户外作业有限制

    陈某等在建筑公司打工,每年伏天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一如从前。为防止中暑,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那么,对于劳动者的类似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除紧急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强行安排作业有权拒绝

    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但他入职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工作条件。在一段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因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公司安排的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机关裁决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根据这些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小刘在工地中暑昏迷,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5万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所在公司对小刘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条件下坚持工作一旦严重中暑,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事实上,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待遇就会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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